關 鍵 詞: |
基本權利競合;職業自由;藝術自由;審查標準;釋字第806號 |
中文摘要: |
本文討論大法官釋字第 806 號解釋,關於「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的合憲性。就「許可辦法」相關條文合憲性的審查當涉及諸多爭點,諸如形式的合憲性上是否合於「法律保留原則」,乃至實質合憲性上「比例原則」的審查等。而基礎的問題是,究竟涉及何項當事人基本權利,以及依此延伸,在不同基本權利的判斷下,是否或如何情狀地會影響系爭規定的合憲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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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本案事實 爭點 解釋摘要 評析 壹、問題之提出 貳、大法官論述的脈絡思考 參、基礎論理-本案所涉基本權利的判斷 一、本案涉及「職業自由」的思考 二、「藝術自由」抑或「藝術表現自由」? 肆、進階印證-本案基本權利判斷所延伸的合憲性審查 一、「職業自由」部分 (一)「街頭藝人資格能力」為「職業自由主觀條件」的審查? (二)「公共空間使用」為「職業執行限制」的審查? 二、「藝術表現自由」部分 (一)以「藝術表現自由」、而非「職業自由」為審查? (二)「藝術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於審查上的差異 本案合憲性審查的回顧檢視-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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