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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遺體之性質與處理:從單純之「物」到「具有人格性之物」-評析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27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重陽
出版日期: 2023.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8 期/35-43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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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重陽
關 鍵 詞: 遺體骨灰具有人格性之物死後人格權公同共有物
中文摘要: 本案最高法院判決對於遺體之性質,雖不採以往的單純物權說,而與人格權結合,認為遺體是「具有人格性之物」,並非可為拋棄繼承的標的,但仍舊無法脫離將遺體視為物之本質解釋,有關遺體處分權爭議,仍以「物」對待之,生者為人,死者為物的解釋缺陷依舊存在,而且,以禮俗作為不得拋棄的理由並不安定明確。
目  次: 壹、遺體若為物,是否有貶抑人性尊嚴?
貳、遺體若為具有人格性之物,爾後是否仍適用對之以公同共有物加以處理?
 一、遺囑執行人
 二、遺產管理人
 三、地方機關
 四、行使父母親權(parental responsibility)之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重陽,遺體之性質與處理:從單純之「物」到「具有人格性之物」-評析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27 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38 期,35-43 頁,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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