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體;骨灰;具有人格性之物;死後人格權;公同共有物 |
中文摘要: |
本案最高法院判決對於遺體之性質,雖不採以往的單純物權說,而與人格權結合,認為遺體是「具有人格性之物」,並非可為拋棄繼承的標的,但仍舊無法脫離將遺體視為物之本質解釋,有關遺體處分權爭議,仍以「物」對待之,生者為人,死者為物的解釋缺陷依舊存在,而且,以禮俗作為不得拋棄的理由並不安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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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遺體若為物,是否有貶抑人性尊嚴? 貳、遺體若為具有人格性之物,爾後是否仍適用對之以公同共有物加以處理? 一、遺囑執行人 二、遺產管理人 三、地方機關 四、行使父母親權(parental responsibility)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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