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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減輕爭議問題之探討-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明生
出版日期: 2023.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8 期/44-52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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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明生
關 鍵 詞: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證明度降低本證與反證
中文摘要: 勞工從屬於企業而提供勞務,雇主負有照顧義務,應保護勞工之身體、健康,自應營造足以維護勞工身體、健康的工作環境。而化學物質長期污染造成之大型職業災害訴訟事件,多具有共同性、持續性及技術性等特徵,且其實害之發生或擴大,往往須經過長久時日之累積,始告顯著,其間參雜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因果關係之脈絡,極不明確。加以此類訴訟之勞工在經濟上、專門知識上較諸加害之雇主多處弱勢,倘要求勞工就因果關係之存在,依傳統舉證責任程度為證明,顯非其資力及能力所能負擔,而有違事理之平,自有加以調整之必要。
目  次: 壹、我國 RCA 關於公害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減輕實務見解之發展
貳、三個層次之分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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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生,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減輕爭議問題之探討-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38 期,44-52 頁,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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