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證明度降低;本證與反證 |
中文摘要: |
勞工從屬於企業而提供勞務,雇主負有照顧義務,應保護勞工之身體、健康,自應營造足以維護勞工身體、健康的工作環境。而化學物質長期污染造成之大型職業災害訴訟事件,多具有共同性、持續性及技術性等特徵,且其實害之發生或擴大,往往須經過長久時日之累積,始告顯著,其間參雜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因果關係之脈絡,極不明確。加以此類訴訟之勞工在經濟上、專門知識上較諸加害之雇主多處弱勢,倘要求勞工就因果關係之存在,依傳統舉證責任程度為證明,顯非其資力及能力所能負擔,而有違事理之平,自有加以調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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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我國 RCA 關於公害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減輕實務見解之發展 貳、三個層次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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