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原住民保留地;禁止規定;效力規定;借名登記契約 |
中文摘要: |
保障原住民族為我國憲法明定之基本國策,亦是現代民主國家之潮流。原住民保留地乃文化經濟發展之載體,與原住民族文化與經濟生活之保障,密不可分。立法者為維護及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及經濟權益,理應制定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之法規,其中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事關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至為重要。該條項規定如下:「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本文將以此條項規定為探討之重心。首先會從此條項規定之形式、文義及立法目的等各面向探討其之性質,然後再研究其適用之範圍為何。以此類研究結論為依據,分析檢討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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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貳、本案爭議及裁定主文 參、分析檢討 一、抵押權及地上權設定之物權行為亦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範圍? 二、司法實務上私有農地限定承受人資格的殷鑑 三、僅禁止非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不足以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政策? 四、本大法庭裁定似有侵犯立法權之虞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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