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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防疫保險中斷交涉保險人締約過失責任之探討-從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62 號民事判決出發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玉鳳
出版日期: 2023.12
刊登出處: 台灣/銘傳大學法律判解評論第 5 期/81-117 頁
頁  數: 37 點閱次數: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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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防疫保險中斷交涉拒絕續保拒絕重複投保締約過失責任
中文摘要: 2022 年第一季國內新冠肺炎疫情發生變化,Omicron 病毒傳染力高且染疫人數暴增,引發民眾搶買防疫保險,進而衍生保險人拒絕訂約之爭議。基本上,財產保險公司銷售的防疫保險屬於一年期健康保險且無保證續保,締約雙方本無法期待契約一定成立,一方自得中斷訂約,各方須承擔自己在契約協商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然而,個案事實若加入其他因素,契約交涉已達其中一方信賴契約即將締結的地步,中斷訂約即有違反誠信之締約責任。當要保人之信賴內容與在當事人處所發生之事實有所出入,因為此項不一致而造成損害,加上保險人先契約義務之違反有過失,則可形成完整的信賴損害,且具保護之必要。在防疫保險拒絕訂約之爭議,經要保人同意附加自動續約附加條款,保險金額並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保險人寄發續保通知且要保人預繳保險費,於到期前完成續保程序且保險金額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之案例,保險人之言行舉止使要保人須承擔一定費用支出,引致要保人正當信賴防疫保險即將締結,基於誠信,保險人有通知、警告、保護義務(例如相較於平時,在病毒變異染疫人數暴增且民眾搶買保險時,通知成功完成訂約的機會、警告契約可能無法在足夠的時間內完成),以免要保人遭受損失,義務違反則有信賴賠償責任。
目  次: 壹、前言
貳、防疫保險中斷交涉紛爭之類型
  一、拒絕續保
  二、拒絕重複投保(或婉拒承保)
參、契約中斷交涉之處理
  一、我國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62 號民事判決
  二、美國法及德國法對契約中斷交涉之處理
  三、小結
肆、防疫保險中斷交涉保險人締約上過失責任分析
  一、商業保險之締約自由
  二、保險人締約過失之責任構成
  三、保險人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範圍
伍、結論及建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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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鳳,防疫保險中斷交涉保險人締約過失責任之探討-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出發,銘傳大學法律判解評論,第5期,81-117頁,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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