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抽象危險犯;集合法益;行為犯;不能安全駕駛 |
中文摘要: |
依據向來的理解,刑法任務在於保護法益,又法益型態可略分為「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不同於個人法益作為一種攸關體現個人自由領域的關係條件,超個人法益是以公眾為利益持有人,並且帶有公共性的特徵。此等法益又被稱之為「集合法益」;另一方面,與此對應的犯罪類型,立法者偏好以抽象危險犯為首選。然而,純粹就不法構成要件的設定來看,相較於個人法益受有侵害或危險的情形,我們往往更難清楚指出各罪所要保護之集合法益的具體內容與範圍,以及其與不法構成要件之間存在何種內在關聯。無論如何,只要考慮到法治國刑法原則的要求,這裡的爭點便有必要重新聚焦在「保護集合法益的各罪應以何種犯罪結構或類型作為設定基礎」,或是「此種犯罪結構或類型之具體形塑是否有規範上的要求?」對此,本文試著結合「集合法益」的概念,扼要說明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正當性的條件與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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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刑法擔保個人參與社會運作的利益 一、穩定共同生活為個人實現自我的框架條件 二、所謂的集合法益 參、抽象危險犯的立法與限制 一、犯罪類型區分之方法論 二、結果要素之必要 三、「法益侵害現實」與「危險徵象」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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