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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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再論挪用藝術與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胡心蘭
出版日期: 2023.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82 期/21-54 頁
頁  數: 32 點閱次數: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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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胡心蘭
關 鍵 詞: 挪用藝術合理使用轉化性要素Rogers TestAndy Warhol
中文摘要: 挪用藝術非屬美國著作權法第 107 條前言中,如「評論、講評、教學、研究」等有利於合理使用成立之積極利用行為,其亦不若「詼諧仿作」之交易成本高到阻礙創作,因而有合理使用介入之必要。雖亦為表達性作品,亦有益於促進科學與實用藝術之進程的公共利益,然如「諷刺性作品」般,挪用藝術可「以自己的雙腳站立,故借用他人作品之行為即需有正當性」,尤其在美國法院開始檢討「轉化性」要素之解釋及適用範圍的氛圍下,挪用藝術之轉化性已非理所當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Sotomayor 大法官即於 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 案判定:挪用藝術作品與原著作於授權市場競爭時,屬合理使用原則第一要件下「相同之利用目的」而不利於合理使用之成立。但作為當代藝術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亦不宜急於將其歸類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同時更須兼顧原著作權人之利益,故本文借鏡商標法下確保商標權益與言論自由間平衡之 Rogers Test,提出針對挪用藝術之「二階段測試」:被告須證明其對原著作之使用一、於其作品有藝術關聯之合理必要性,以及二、在利用目的上無明顯替代之情形,挪用藝術利用原著作之行為於合理使用第一項要件下始具有正當性,惟最終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則仍需就其他三項要件為綜合評量。
目  次: 壹、前言
貳、再論挪用藝術與著作權
參、Andy Warhol Foundation v. Goldsmith 案
肆、挪用 Rogers Test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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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心蘭,再論挪用藝術與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月旦民商法雜誌,第82期,21-54頁,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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