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教師身分;解聘;不續聘;無時效制度 |
| 中文摘要: |
對不適任教師身分變更,即解聘或不續聘,向無時效制度之規定,導致近年來在行政法院實務上產生一爭議問題,即學校對不適任教師身分變更的法律性質為何,其有無時效制度之適用。本文討論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15 號判決將公立學校對不適任教師身分變更的法律性質定位為「管制性不利處分」,是否有一錘定音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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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學校對不適任教師變更身分與時效制度之關聯 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64 號判決的主要論證 二、簡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64 號判決 參、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變更身分與管制性不利處分 一、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15 號判決的另闢蹊徑 二、管制性不利處分在行政法院實務上的發展 三、定位為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實益 肆、學校對不適任教師變更身分的應有定位 一、私立學校對不適任教師變更身分又應如何定位? 二、不適任教師離職後仍得予以解聘與消極資格之管制 三、教師身分變更的法律性質應視其是否為現職教師而有差異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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