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債務不履行;擔保責任;盡力契約;支持承諾函 |
| 中文摘要: |
於金融機構對母公司所承諾支持之子公司為資金融通(供給信用)後,該發支持承諾函之母公司對放款於其子公司之金融機構,就其所承諾之事項(支援事項),尚負有履行義務,而此等承諾事項之履行,與子公司之營運及資金之管控、債務清償能力等具有密切關聯性,對金融機構債權之確保,具有一定的作用。從而關於支持承諾函,如何確定其法律性質及其法律效果為何?即不無問題,而有研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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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支持承諾函之法律性質 一、契約關係 二、是否為就第三人之債務不履行負擔保責任之契約 三、無名契約-盡力契約 參、本案台北富邦銀行與李長榮化工公司之主張 一、發函人之義務 二、發函人之責任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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