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營業秘密;意圖在境外使用;美國經濟間諜法 |
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分析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655 號刑事判決之背景、前審判決,及最高法院之見解。接著,本文從美光案出發而討論「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之判斷問題,並藉由初步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相關判決分析,而點出無被告自白時的舉證困境。最後,本文選擇美國《經濟間諜法》的經濟間諜罪之相關判決為借鏡,因其類似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第 1 項之犯行,而有助於思考「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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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655 號刑事判決之分析 一、本案背景 二、本案智商法院之見解 (一)被告戎樂天 (二)被告何建廷 (三)被告王永銘 三、本案最高法院之見解 參、「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之判斷基準 一、問題之提出 二、其他智商法院判決之檢視 肆、代結論:美國 United States v. Chung 案判決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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