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科技偵查;資訊科技基本權;M化車;科技方法 |
中文摘要: |
本文先說明科技偵查為何衝擊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其次,檢視應變不足的法律現況,印證現行《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科技干預授權不足,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則因立法設置目的有別,自始不適合作為科技偵查法源。接著,在推動科技偵查法制化的命題下,科技偵查立法藍圖應有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高度,並建議使用「科技方法」概念,採取干預功能類型化的授權規定。最後,以結語總結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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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科技偵查衝擊刑事訴訟目的 一、他山之石-德國推動科技偵查立法 二、雙重衝擊 三、科技偵查的法律審查模式 參、我國法現況 一、應變不足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干預授權有限 三、行政警察作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肆、科技偵查之立法藍圖 一、憲法高度: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救濟權 二、「科技方法」法律概念 三、住宅外科技監視追蹤 四、監聽非公開言論及談話 五、干預資訊科技系統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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