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計畫審理;正當法律程序;聽審請求權;突襲性裁判 |
| 中文摘要: |
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計畫審理」之依據,民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僅有在傳訊證人時期會訂立較為明確之期日以利於證人出庭並進行詰問,其餘部分都僅於開庭時告知下次開庭期日,而此種審理方式造成雙方當事人對於下一次開庭之內容及何時言詞辯論終結均無法掌握,除了造成審理過程之散漫外,亦造成突襲性之裁判。對此本文認為現行民事訴訟法應早日規範「計畫審理」之依據,以確保正當法律程序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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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訴訟權 參、論我國民事訴訟法審理程序之展望-以計畫審理為中心 一、計畫審理之簡介 二、商業事件法之計畫審理 三、司法院應先以行政命令先行規範民事法院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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