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收養;認領;死後認領;婚生推定;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 中文摘要: |
我國對於親子訴訟有相關之提訴期間限制規定,特別是依據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之規定,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應於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以做為調和身分關係的真實性與安定性之機制。另外,除了上述提訴權消滅之原因外,一般而言,還有當事人適格喪失或欠缺權利保護利益等原因,也會造成訴訟程序上的障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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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B 子與丙男間收養關係之效力 二、B 子是否有起訴否認推定生父之當事人適格 三、B 子應如何處理雙方之身分問題 四、否認推定生父之勝訴是否有溯及效力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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