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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養子女得否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24.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56 期/10-13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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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鄧學仁
關 鍵 詞: 收養認領死後認領婚生推定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中文摘要: 我國對於親子訴訟有相關之提訴期間限制規定,特別是依據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之規定,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應於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以做為調和身分關係的真實性與安定性之機制。另外,除了上述提訴權消滅之原因外,一般而言,還有當事人適格喪失或欠缺權利保護利益等原因,也會造成訴訟程序上的障礙事項。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B 子與丙男間收養關係之效力
 二、B 子是否有起訴否認推定生父之當事人適格
 三、B 子應如何處理雙方之身分問題
 四、否認推定生父之勝訴是否有溯及效力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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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學仁,養子女得否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月旦法學教室,第256期,10-13頁,2024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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