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憲法法庭;法官迴避;參與前審之裁判;審級說;拘束說;釋字第178號解釋;憲判字第14號判決;不得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原則 |
| 中文摘要: |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法律規定,從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有效訴訟救濟之要求,釋示法官不得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原則,作為法官應否自行迴避之判斷標準,此乃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保障訴訟權之最低要求。惟刑事訴訟實務上,仍有若干問題,值得再精進檢討,以形塑更公正的審判機關形象,俾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官不得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原則 一、法官不得審查自己所作裁判原則之意涵 二、法官不得審查自己所作裁判原則之目的 三、法官不得審查自己所作裁判原則之判斷方法 四、法官不得審查自己所作裁判原則之異詞同義 參、前審裁判之涵義 一、就文義解釋言 二、就歷史解釋言 三、就司法實踐言 肆、法官迴避制度之法理基礎:憲法公平審判原則 一、國際人權公約之規定 二、我國釋憲機關之釋示 伍、釋憲機關就參與前審裁判之解釋 一、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 二、司法院釋字第 256 號解釋 三、憲判字 14 號判決 陸、通常程序曾參與前審裁判者之法官迴避 一、曾參與第一審裁判之法官於第三審之迴避 二、曾參與更審前第二審裁判之法官於第三審之迴避 柒、非常上訴之法官迴避 一、曾參與第一審或第二審確定裁判之法官於非常上訴之迴避 二、曾參與事實審裁判之法官於非常上訴之迴避 捌、再審程序之法官迴避 一、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 二、聲請再審之客體 三、對第三審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而告確定之聲請再審 四、對第三審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而告確定之聲請再審 玖、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