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自治權侵害之權利救濟;制度性保障;行政訴訟原告適格 |
| 中文摘要: |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地方自治團體不服其自治條例遭上級監督函告無效者,須踐行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基此,晚近陸續有相關行政訴訟之提起,行政法院並已作成裁判。本文擇選因原告不適格遭法院判決駁回之二案,從地方自治受憲法上制度性保障觀點,評釋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並主張應以「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作為原告,始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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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行政法院裁判 一、「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行政訴訟事件 二、「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行政訴訟事件 三、小結 參、評釋 一、自治條例函告無效所涉之侵害標的與對象 二、地方立法機關作為救濟代表機關之適格性 三、地方行政機關作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可能性?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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