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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藝人契約定性為典型契約之侷限-從我國判決實務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蕭嘉蘋李素華
出版日期: 2024.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3 期/90-103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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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藝人契約藝人契約爭議及終止契約定性契約解釋娛樂事業
中文摘要: 藝人契約為藝人演藝生涯中極為重要的契約,規範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基於商業事件之複雜與多元性,藝人契約應為無名契約及無法直接歸類於民法債編各論之有名契約態樣;甚者各該契約亦往往為不完全契約。法院面對契約爭議若逕予定性為民法之典型契約,必然會忽略契約本身欲建構之商事關係,違反契約訂定之目的及當事人之信賴。以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隨時終止契約」為例,司法機關恣意適用本條將造成藝人契約之不安定性,致使娛樂事業難有意願全力投資栽培藝人。因此,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下,藝人契約之爭議解決,應從契約本身尋求解答,透過契約「解釋」取代契約「定性」。
目  次: 壹、前言
貳、藝人契約之態樣及其契約內容
一、藝人契約之訂定
二、藝人契約類型
參、司法實務針對藝人契約爭議之契約定性
一、僱傭契約
二、委任契約
三、類似委任性質而勞務給付型態之無名契約或混合契約
肆、本文見解:藝人契約爭議應回歸契約解釋及探求背後蘊含之經濟實質
一、藝人契約定性典型契約之疑義
二、藝人契約同樣適用「私法自治
原則」之「當事人自治」及「契約自由」
三、以契約「解釋」取代契約「定性」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蕭嘉蘋、李素華,藝人契約定性為典型契約之侷限-從我國判決實務談起,台灣法律人,第 33 期,90-103 頁,202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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