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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處罰;限期改善處分;司法院釋字第 604 號解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政執行 |
| 中文摘要: |
以連續處罰作為行政執行手段為我國行政法特徵。最高行政法院過去認為,按日連續處罰為執行罰。司法院釋字第 604 號解釋解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續處罰,並非以違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分為處罰要件。法務部 2006 年函釋則認為,違反主管機關的限期改善處分為連續處罰構成要件,並為最高行政法院擴張到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最高行政法院對勞工退休金條例連續處罰的見解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效權利保護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本文強調,必須確立違背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處分,並非連續處罰的構成要件,主管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才會重新思考突破僵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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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違反限期改善處分為連續處罰的構成要件? 貳、釋字第 604 號解釋:違反責令改正處分並非連續處罰的構成要件 參、水污法以違反限期改善處分為按次連續處罰的構成要件? 肆、廢清法以違反限期改善處分為按日連續處罰的構成要件? 伍、空污法以違反限期改善處分為按日連續處罰的構成要件? 陸、勞退條例以違反限期改善處分為按月連續處罰的構成要件? 柒、實務見解的商榷 一、文義解釋 二、主觀解釋 三、客觀解釋 四、違反有效權利保護原則 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六、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七、違反比例原則 八、如何確認勞動法律關係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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