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可據以實現;可實施性;過度實驗;抗體;抗原;PCSK9;LDL;製備路徑圖;保留替代法;專利權 |
中文摘要: |
鑑於抗體相關發明專利申請之困境,以及發明創新鼓勵之必要,同時顧及專利權公示性與正當性,本文提議專利「可據以實現要件」之「部分遞延檢驗」的構想,將專利權支配範圍與「可據以實現要件」結合,令二者同一命運。在專利申請時,「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審查,僅針對專利說明書所揭示結構之抗體為中心,不及於其他例示外之抗體類型。然而,專利權授予後,一旦專利權人對於專利說明書例示以外之抗體類型,主張專利權時,無論是授權或侵權救濟,須先證明此抗體於專利申請日之時點乃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方能將此抗體納入專利權範圍加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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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專利「可據以實現要件」之法理與規範目的 一、專利要件與公開技術競爭 二、專利要件與公開揭露 參、抗體科技概述與市場運用 一、抗體之功能 二、抗體相關科技運用與經濟市場 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 Amgen Inc. v. Sanofi 判決與學說爭辯 一、本件訴訟事實 二、聯邦地方法院之判決理由 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判決理由 四、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理由 五、抗體相關發明下「可實施性要件」解釋之學說檢討 伍、我國專利「可據以實現要件」於抗體相關發明之解釋方向 一、專利「可據以實現要件」與過度實驗 二、抗體相關發明下專利「可據以實現要件」之檢討 三、「部分遞延檢驗」構想之提出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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