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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股東會得為決議之範疇-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邵慶平
出版日期: 2024.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3 期/133-142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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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邵慶平
關 鍵 詞: 股東會董事會公司業務委任關係
中文摘要: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分配是我國公司法上的重大爭議問題。在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正公司法後,第 202 條規定修正為,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依此規定之文義,對於法令或章程規定之「股東會專屬決議事項」以外之其他事項,得否由股東會決議為之,不無疑問。換言之,若股東會針對此類「非專屬於股東會決議事項」進行決議,解釋上可能構成公司法第 191 條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而使股東會決議無效。
目  次: 壹、案例事實
貳、問題說明及相關法規
參、法院見解
肆、裁判簡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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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慶平,股東會得為決議之範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台灣法律人,第33期,133-142頁,202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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