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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法裁判精選-法官「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侵害審級救濟利益(112 憲判 14 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24.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4 卷 第 2 期/64-83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272
關 鍵 詞: 證人警詢陳述罪刑相當原則審查自己所作裁判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客觀能預見適性犯合理查證程序陳明極短步行時間假扣押私人鑑定驗真喚醒心證代理被告死亡聽審權
中文摘要: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2 號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證人警詢陳述的傳聞例外規定合憲。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違憲。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涉及刑事訴訟之同一案件自行迴避。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51 號刑事判決表示重傷的認定時點,是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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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王士帆,刑事法裁判精選-法官「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侵害審級救濟利益(112 憲判 14 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 4 卷 第 2 期,64-83 頁,2024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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