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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擬制認領之要件-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59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24.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4 卷 第 3 期/111-11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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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非婚生子女撫育認領強制認領死後認領
中文摘要: 撫育視為認領,是我國民法所獨創,雖然當初立法時,係為使妾所生之子女能與生父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具有濃厚父權主義之色彩,但從保護非婚生子女之角度觀之,於九十幾年前即有此規定,與當時的外國立法例相較,堪稱進步之立法。惟學者從主觀主義的立場,對撫育加上生父之主觀意思,反而成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障礙。今民法修正後,已從主觀主義走向客觀主義時,解釋上,似應排除生父之主觀意思,讓非婚生子女能容易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才能符合保護非婚生子女之立法意旨。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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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擬制認領之要件-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4卷第3期,111-117頁,202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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