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契約解除後違約金過高之餘額返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姿汝
出版日期: 2024.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41 期/22-31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84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劉姿汝
關 鍵 詞: 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違約金酌減不當得利同時履行抗辯權
中文摘要: 本文係藉由案例事實,探討有關契約解除後違約金過高之餘額返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等相關法律問題。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一審判決要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一、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二、支付之價金轉變為違約金
三、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貳、二審法院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
一、請求違約金酌減之方式
二、違約金酌減後應返還餘額之性質
三、買受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可行性
(一)可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
(二)無先為給付義務之問題
肆、最高法院判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353 號判決)
【評析】
壹、契約解除之要件與效力
一、契約解除權之發生
二、契約解除之效力
(一)回復原狀之義務
(二)損害賠償之請求
(三)同時履行抗辯規定之準用
貳、違約金之類型與酌減
一、違約金之類型
(一)懲罰性違約金
(二)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三)違約金種類之判斷
二、違約金之酌減
(一)違約金可否酌減
(二)為違約金酌減之主張與舉證
(三)違約金是否過高之認定
三、價金移作違約金經酌減後之性質
(一)屬原契約關係之價金的一部分
(二)仍為違約金的一部分
參、違約金酌減後之餘額返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定與要件
二、非雙務契約之類推適用
三、一方有先給付義務之問題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姿汝,契約解除後違約金過高之餘額返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 141 期,22-31 頁,2024年03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