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司法正當程序;聽審權;寄存送達;招領通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 |
中文摘要: |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則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處於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瞭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使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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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貳、聽審權與送達係司法正當程序之一環 參、大法庭裁定後實務之見解 一、甲說-收件人需自行舉證「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 二、乙說-寄送人需先舉證證明相對人之住所地 肆、進入相對人「實際支配範圍」認定之歧異 伍、招領通知之效力不應凌架於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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