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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為便利訴訟而被犧牲之司法正當程序-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裁定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家祺
出版日期: 2024.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41 期/32-3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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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家祺
關 鍵 詞: 司法正當程序聽審權寄存送達招領通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
中文摘要: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則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處於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瞭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使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目  次: 壹、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貳、聽審權與送達係司法正當程序之一環
參、大法庭裁定後實務之見解
 一、甲說-收件人需自行舉證「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
 二、乙說-寄送人需先舉證證明相對人之住所地
肆、進入相對人「實際支配範圍」認定之歧異
伍、招領通知之效力不應凌架於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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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祺,為便利訴訟而被犧牲之司法正當程序-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裁定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141 期,32-37 頁,202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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