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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孟如龍建宇
出版日期: 2024.04
刊登出處: 台灣/當代法律第 28 期/160-171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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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當代法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仲裁判斷紐約公約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予承認
中文摘要: 本文介紹紐約公約之重要規定及精神,並就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程序為梳理,並提出於我國法下可得拒絕承認事由之特殊案例。
目  次: 壹、前言
貳、紐約公約下之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一、紐約公約之立法精神
二、得拒絕承認與執行之事由
參、我國仲裁法下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
一、概述
二、如何認定為外國仲裁判斷
三、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程序
肆、我國仲裁法下外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之事由
一、欠缺行為能力、仲裁協議無效(仲裁法第 50 條第 1、2 款)
二、未受適當通知及欠缺正當程序(仲裁法第 50 條第 3 款)
三、逾越仲裁協議(仲裁法第 50 條第 4 款)
四、仲裁庭之組織或仲裁程序不合法(仲裁法第 50 條第 5 款)
五、仲裁判斷無拘束力或仲裁判斷被撤銷(仲裁法第 50 條第 6 款)
六、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具可仲裁性(仲裁法第 49 條第 1 項)
七、互惠原則(仲裁法第 49 條第 2 項)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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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孟如、龍建宇,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當代法律,第 28 期,160-171 頁,2024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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