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通勤災害;勞基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災保法 |
中文摘要: |
本件判決論理清晰,邏輯一貫,並跳脫職業災害保險將通勤災害視為職業傷害之窠臼,明白指出勞基法之職業災害認定仍應以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之有無為判斷之標準,見解妥適正確,實值肯定,並期望本件判決能發揮拋磚引玉的功能,希冀最高法院日後能正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合理分擔雇主責任的立法目的,而揚棄過往強令雇主對本質上並非職業災害之通勤災害負擔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責任之見解。
|
目 次: |
壹、法院之判斷不受行政命令所拘束 貳、勞基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應與社會保災害保險脫鉤 參、通勤災害不具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