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變更受益人;遺產;成年監護;侵權行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
中文摘要: |
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契約上的利益屬於要保人之財產上利益。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行為,則是將其基於保險契約上的利益,預先處分與受益人。受益人取得保險契約上利益的時間點,因其受益權是否可撤銷而有所不同。可撤銷之受益人,雖已取得受益人的身分,但尚未取得保險契約上之利益或保險給付請求權。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其受益權僅為事實上的期待。不可撤銷之受益人,已不能由要保人任意撤銷或變更,故於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後,即已取得保險契約上之利益。要保人受監護宣告後,監護人若有代理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為自己之行為,或是變更受益權以提高自己受益權比例之行為,均已違反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2 條禁止受讓受監護人財產之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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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變更受益人為自己或提高自己之受益權權利比例,是否構成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一、保險事故發生前之契約上權利歸屬 (一)可撤銷之受益權 (二)不可撤銷之受益權 二、監護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為己,屬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一)原受益人為可撤銷之受益人時 (二)原受益人為不可撤銷之受益人時 (三)案例檢討 貳、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變更保險受益人,是否構成對受監護人財產之違法處分? 參、原受益人因變更行為喪失受益權,得否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一、侵權行為 二、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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