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然侮辱;誹謗;名譽;人性尊嚴;表意自由;明顯且現時危險之虞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張應以表意人之言論有無「造成相對人精神的實質重大打擊(損害)」,作為應否刑事處罰之檢測標準。換言之:如已使相對人名譽受到超越社會所容許(合理忍受)的明顯立即實質性傷害,即會造成相對人精神的實質重大打擊(損害),始能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俾彌補憲法所未言而蘊涵之成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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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 貳、(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區辨及免責條款 參、(公然)侮辱罪現行條文不能滿足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的憲法誡命 肆、案例分析(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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