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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然侮辱罪合憲之評析-兼評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邱忠義
出版日期: 2024.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律評第 27 期/46-61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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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邱忠義
關 鍵 詞: 公然侮辱誹謗名譽人性尊嚴表意自由明顯且現時危險之虞
中文摘要: 本文主張應以表意人之言論有無「造成相對人精神的實質重大打擊(損害)」,作為應否刑事處罰之檢測標準。換言之:如已使相對人名譽受到超越社會所容許(合理忍受)的明顯立即實質性傷害,即會造成相對人精神的實質重大打擊(損害),始能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俾彌補憲法所未言而蘊涵之成罪界限。
目  次: 壹、(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
貳、(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區辨及免責條款
參、(公然)侮辱罪現行條文不能滿足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的憲法誡命
肆、案例分析(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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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忠義,公然侮辱罪合憲之評析-兼評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月旦律評,第 27 期,46-61 頁,2024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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