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房地交易所得;分開盈虧互抵;營利事業交易;核課稅率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當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限未超過五年之房地,依不同之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的核課稅率,但在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限超過五年之房地,應一併計入營業所得額課稅,或是,房地交易損失在當年度同一所得之扣減仍有餘額之下,應可與當年度其他種類之所得為減除,倘若仍有餘額,應回歸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可跨所得類別與年度為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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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之立法及修法理由 貳、實際案例之分析與檢討 參、房地交易所得採取分別課稅之正當性 肆、房地交易損益採取分開盈虧互抵之正當性 伍、結論: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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