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當選無效;當選人;共犯概念;手足延伸 |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於選舉活動期間,在偵辦相關選舉犯罪同時亦必須注意:於候選人當選後,因當選人或相關人涉嫌選舉犯罪,是否應就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 條,係以當選人有相關違法行為時,為當選無效之要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亦有類同規定,本文以下僅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 條之規定討論之。特別是該條第 1 項第 3 款當選人有選罷法第 97 條、第 98 條之 1 第 1 項、第 99 條第 1 項、第 101 條第1項、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之行為時,通常均由檢察官於偵辦該款所列各項犯罪時,同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不過當選無效之訴與刑事案件程序不同,檢察官作是否起訴之判斷,及法庭舉證亦與刑事訴訟有所不同,本文以下即針對近來實務之見解分析檢察官對當選無效之訴應注意的舉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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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當選無效之訴適用民事訴訟之證據法則 三、選罷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3 款當選無效之訴舉證分類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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