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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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共藝術的「法定」或「非法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尚昆
出版日期: 2024.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律評第 28 期/81-88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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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尚昆
關 鍵 詞: 公共藝術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著作人格權不當變更禁止權
中文摘要: 在公共藝術作品的處理上,不能單純從物權的角度,認為屬於管理機關就財產的單純管理處分,且應適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範。作者認為著作權法第 17 條的適用及解釋,應涵蓋包括故意或過失毀壞藝術作品的行為,始符合保護著作人格權的立法初衷。
目  次: 壹、前言
貳、獎助及促進公共藝術的法源
參、公共藝術的設置
肆、公共藝術的移置或拆除
伍、從著作人格權看藝術品的移置與拆除
陸、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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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尚昆,公共藝術的「法定」或「非法定」?,月旦律評,第28期,81-88頁,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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