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共藝術;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著作人格權;不當變更禁止權 |
| 中文摘要: |
在公共藝術作品的處理上,不能單純從物權的角度,認為屬於管理機關就財產的單純管理處分,且應適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範。作者認為著作權法第 17 條的適用及解釋,應涵蓋包括故意或過失毀壞藝術作品的行為,始符合保護著作人格權的立法初衷。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獎助及促進公共藝術的法源 參、公共藝術的設置 肆、公共藝術的移置或拆除 伍、從著作人格權看藝術品的移置與拆除 陸、結語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