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強制辯護;辯護人;受命法官;審判長 |
| 中文摘要: |
行為人被起訴罪名是非強制辯護案件,經準備程序變更可能觸犯強制辯護罪名,惟其未選任辯護人,受命法官亦未為其指定辯護人,從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與審判長有同一權限,應為其指定辯護而言,本件準備程序明顯違法。這麼顯而易見的程序疏失,當然難逃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543 號刑事判決法眼。令人醒目的是本判決旁論,將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強制辯護案件之辯護人審判到庭要求,破例延伸及於準備程序,實務向來見解是否因此鬆動,值得觀察。以下,先說明本件強制辯護程序,其次評析準備程序違反強制辯護的程序效果,最後是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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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強制辯護程序 一、強制辯護罪名基準 二、重新告知 三、審判到庭 四、準備程序 五、程序違法效果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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