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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重利罪偵審實務與法律初探-兼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368 號判決(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宜展
出版日期:
2024.04.19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務通訊
/
第 3205 期
/5-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279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宜展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重利罪
;
詐欺罪
;
個人財產法益
;
重利契約
中文摘要:
重利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固乃刑事責任之基礎,然其立法背後亦應有國家政策及社會常情之考量,況若修法係為保護被害人不受暴力討債,則杜絕重利契約之訂定,更係源頭解決方式。綜上,以一定利率做為違反重利罪之標準,利於偵審實務之認定,更有利於被害人之保護,足有思考價值。
目 次:
一、前言
二、重利行為源起
三、國內外立法比較
四、偵審實務現況
(以下刊載本期)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宜展,重利罪偵審實務與法律初探-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68號判決(下),法務通訊,第3205期,5-6頁,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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