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商標真實使用;商標廢止;商標維權使用 |
| 中文摘要: |
本文討論愛爾蘭連鎖快餐店與知名速食餐廳間關於漢堡的文字商標權問題。商標貴在使用,透過使用,才能發揮商標功能,達到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排他權之意義。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1 號判決中指出,商標之功能與註冊目的,不僅在於取得商標權,還必須透過實際使用,才可使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服務產生連結,實現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彰顯商標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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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新聞事件:麥當勞在歐洲輸掉了 BIG MAC 商標之戰! 貳、BIG MAC 案:維權使用必須是真實使用 一、案例事實與背景 二、歐盟普通法院見解 (一)真實使用需本於商標基本功能之使用 (二)商品服務分類僅為行政目的不會影響商標使用 (三)真實使用必須彰顯使用程度 (四)商品目的與預期用途符合即能肯定商標部分真實使用 (五)真實使用必須建立在實際與充分使用該商標的可靠客觀證據 參、我國對於商標維權使用之詮釋 一、商標維權使用與侵權使用必須嚴加區別 二、商標維權使用 三、商標侵權使用 四、商標維權使用之證據認定 (一)商標維權使用之要件 (二)商標同一性與部分使用 (三)真實使用之證據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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