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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參加人之權利救濟-評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220 號判決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4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明鏘
出版日期: 2024.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實務選評第 4 卷 第 7 期/103-117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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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明鏘
關 鍵 詞: 自劃都市更新單元參加都市更新人法律保留原則
中文摘要: 臺灣都市更新事件,在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事件類型中,常因私人有自私的本質,因此即會引起其他都更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之異議與不滿,而衍生訴訟事件。
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4 號判決暨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220 號判決就是其中一個典型案例,本件涉及臺北市敦化北路台塑企業總部之自辦都市更新,少數鄰人地主向行政法院請求撤銷臺北市政府之核准自辦都更單元處分,由於原告主張並未有效觸及許多爭點,致二審判決不同意參加人均受敗訴裁判,本文則針對各審判決之法律見解為詳細之剖析,並提出本文之評析意見以供參考。
目  次: 壹、案例事實
貳、本案爭點
參、判決見解與理由
肆、判決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明鏘,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參加人之權利救濟-評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220 號判決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4 號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 4 卷 第 7 期,103-117 頁,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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