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自由權」與「平等權」的競合及合憲性審查-以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為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信華
出版日期: 2024.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45 期/5-13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024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吳信華
關 鍵 詞: 醫療廣告言論自由平等權平等原則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
中文摘要: 大法官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 日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主要就醫療法第 84 條中「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宣告違憲。本案當涉及諸多問題,而本文主要所探究者在於,如謂醫師就其醫療的相關事宜不得為「醫療廣告」,就此既與「醫師」此一職業有關,當涉及「職業自由」,然大法官就類此情狀向來均認屬「言論自由」。以及就醫師之立場,如認為與醫療機構尚無本質上之差異,則「醫療機構」可為醫療廣告、「醫師」則否,此一差別待遇當亦涉及「平等權」。於此等所涉及的基本權利中、尤其「自由權」與「平等權」的競合,乃至所延伸之合憲性的審查,在憲法案例的判斷上應為如何之思考方屬合理,即為本文所探究的課題。
目  次: 壹、本案基本權利的競合
 一、「自由權」的部分
 二、「平等權」併同「自由權」的部分
貳、本案「自由權」與「平等權」競合的合憲性審查
 一、問題提出:所涉及者均予審查?
 二、基礎思考:「平等權」抑或「平等原則」的審查?
 三、進階說理:「平等權」無獨立的保護內涵
 四、附帶重要問題:「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差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信華,「自由權」與「平等權」的競合及合憲性審查-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為說明,月旦裁判時報,第145期,5-13頁,2024年07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