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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言論自由;平等權;平等原則;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 |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 日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主要就醫療法第 84 條中「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宣告違憲。本案當涉及諸多問題,而本文主要所探究者在於,如謂醫師就其醫療的相關事宜不得為「醫療廣告」,就此既與「醫師」此一職業有關,當涉及「職業自由」,然大法官就類此情狀向來均認屬「言論自由」。以及就醫師之立場,如認為與醫療機構尚無本質上之差異,則「醫療機構」可為醫療廣告、「醫師」則否,此一差別待遇當亦涉及「平等權」。於此等所涉及的基本權利中、尤其「自由權」與「平等權」的競合,乃至所延伸之合憲性的審查,在憲法案例的判斷上應為如何之思考方屬合理,即為本文所探究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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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本案基本權利的競合 一、「自由權」的部分 二、「平等權」併同「自由權」的部分 貳、本案「自由權」與「平等權」競合的合憲性審查 一、問題提出:所涉及者均予審查? 二、基礎思考:「平等權」抑或「平等原則」的審查? 三、進階說理:「平等權」無獨立的保護內涵 四、附帶重要問題:「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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