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河川土地;回復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正當法律程序;誠信原則 |
| 中文摘要: |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既認「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而鑑於河川土地私有權之返還爭議,與之具有同質性;則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153 號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實質上即不得再予援採 。
|
| 目 次: |
壹、本件判決之背景(事件緣由) 貳、河川土地私有權回復之主要法律議題 一、河川土地私有權回復之時點 二、回復原土地所有權衍伸之物上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 三、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153 號大法庭裁定之影響 參、本件判決之核心爭議 一、關於本件判決重點之分析 二、相關判決之最新動向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