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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河川土地私有權之請求返還-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405 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立夫
出版日期: 2024.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45 期/24-33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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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立夫
關 鍵 詞: 河川土地回復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正當法律程序誠信原則
中文摘要: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既認「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而鑑於河川土地私有權之返還爭議,與之具有同質性;則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153 號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實質上即不得再予援採 。
目  次: 壹、本件判決之背景(事件緣由)
貳、河川土地私有權回復之主要法律議題
 一、河川土地私有權回復之時點
 二、回復原土地所有權衍伸之物上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
 三、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153 號大法庭裁定之影響
參、本件判決之核心爭議
 一、關於本件判決重點之分析
 二、相關判決之最新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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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立夫,河川土地私有權之請求返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145期,24-33頁,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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