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廢棄物;行政從屬;副產品;廢棄物清理法 |
| 中文摘要: |
不論是臺灣或其他世界各國,因應密集的區域開發與建設,建築原料的需求乃是有增無減。廣義的建築原料不僅限於用來施作住宅、運動場、道路交通設施,還包括用來填補開挖後所生的坑洞 。基本上,建築原料的來源通常為自然資源,例如礦石、砂石、泥土等,當然亦有可能是從此等原料提煉或加工而成,例如鋼鐵、水泥等。無論如何,為了因應資源有限且過度耗用所帶來的挑戰,營建產出物的再利用成為環境法制的重要課題,至於在刑法上的規範意義則是此種產出物得否論為廢棄物。基於篇幅限制因素,筆者接下來僅從營建產出物自始排除 適用廢清法的角度切入,整理德國法之相關規定與見解,藉此釐清營建產出物作為副產品應有的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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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德國法概述 貳、營建剩餘物與拆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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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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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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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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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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