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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廢棄物與副產品之區分-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44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古承宗
出版日期: 2024.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45 期/48-56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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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古承宗
關 鍵 詞: 廢棄物行政從屬副產品廢棄物清理法
中文摘要: 不論是臺灣或其他世界各國,因應密集的區域開發與建設,建築原料的需求乃是有增無減。廣義的建築原料不僅限於用來施作住宅、運動場、道路交通設施,還包括用來填補開挖後所生的坑洞 。基本上,建築原料的來源通常為自然資源,例如礦石、砂石、泥土等,當然亦有可能是從此等原料提煉或加工而成,例如鋼鐵、水泥等。無論如何,為了因應資源有限且過度耗用所帶來的挑戰,營建產出物的再利用成為環境法制的重要課題,至於在刑法上的規範意義則是此種產出物得否論為廢棄物。基於篇幅限制因素,筆者接下來僅從營建產出物自始排除 適用廢清法的角度切入,整理德國法之相關規定與見解,藉此釐清營建產出物作為副產品應有的判斷基準。
目  次: 壹、德國法概述
貳、營建剩餘物與拆除物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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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承宗,論廢棄物與副產品之區分-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45期,48-56頁,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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