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押租金;抵充;消費者保護法;書面通知;期前終止權 |
中文摘要: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市場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是否須扣除押租金,實務上疑義甚多,縱然採押金得當然抵充租金之見解,亦有多數法院在後續期前終止權行使上,就同條第 2 項法院對於該書面通知的意涵與終止權發生效力之時點亦有不同之認知。上開問題均涉及到出租人行使終止權利,到收回房屋的時間,於出租人權益影響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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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關於押租金得否抵充租金實務見解之走向 參、欠租終止租約之法定程序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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