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僅撤銷訴願決定;行政處分;羈束處分 |
| 中文摘要: |
在通常之撤銷訴訟中,原告起訴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倘若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認原告有理由,亦作成「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判決主文。在課予義務訴訟中之拒絕申請之訴,原告訴之聲明及行政法院判決主文亦通常包含上開內容。然而實務上偶爾可見行政法院單獨作成「訴願決定撤銷」之判決。此時不由得讓人心生困惑:原告起訴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時,該訴訟之訴訟對象或程序標的究竟為何?行政法院可否以及在何種要件下,得判決單獨撤銷訴願決定?此時究竟有無漏未裁判之處?是否應同列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本文乃以案例,佐以高等行政法院二則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對上開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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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案件事實概要 參、判決理由 肆、評析 一、問題初探 二、德國行政法院法相關規定及學說實務見解 三、我國法及學說實務情形探討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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