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憲法訴訟法;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執行諭知;訴外裁判 |
| 中文摘要: |
憲法訴訟法,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各類憲法審查案件,其關鍵性變革即在於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模式,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本文以憲法訴訟法之法律規範,對照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之判決主文第 1 至 4 項,提出作者的看法及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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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憲法訴訟法有關違憲宣告模式 參、經宣告為違憲之法規範效力及其救濟 一、違憲且立即或溯及失效 二、違憲且定期失效 肆、簡評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 一、主文第 1、3 項部分 (一)主文第 1 項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之法規範屬合憲未失效 (二)主文第 1 項附帶 2 年修法期限及主文第 3 項修法建議之執行諭知 二、主文之第 2、4 項 (一)主文第 2 項非具體裁判違憲審查之結果且理由違法、第 4 項未附理由 (二)主文第 2 項是執行之諭知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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