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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憲法訴訟法談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臻嫺
出版日期: 2024.08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46 期/80-92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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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臻嫺
關 鍵 詞: 憲法訴訟法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執行諭知訴外裁判
中文摘要: 憲法訴訟法,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各類憲法審查案件,其關鍵性變革即在於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模式,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本文以憲法訴訟法之法律規範,對照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之判決主文第 1 至 4 項,提出作者的看法及疑點。
目  次: 壹、前言
貳、憲法訴訟法有關違憲宣告模式
參、經宣告為違憲之法規範效力及其救濟
一、違憲且立即或溯及失效
二、違憲且定期失效
肆、簡評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
一、主文第 1、3 項部分
(一)主文第 1 項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之法規範屬合憲未失效
(二)主文第 1 項附帶 2 年修法期限及主文第 3 項修法建議之執行諭知
二、主文之第 2、4 項
(一)主文第 2 項非具體裁判違憲審查之結果且理由違法、第 4 項未附理由
(二)主文第 2 項是執行之諭知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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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臻嫺,從憲法訴訟法談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46期,80-92頁,202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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