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地方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
中文摘要: |
我國並未如德國有法規訴願及訴訟制度,故對法規命令規定之內容有不服者,現行法制上並無法適用司法救濟程序,而應從立法機關著手,因法規命令須送立法院備查。然自釋字第 742 號解釋之後,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屬規範審查訴訟,惟僅限於都市計畫,尚不包括其他層級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司法救濟程序,因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有實質規範內容與效力,且直接、對一定範圍或可得特定之人、可發生對外、具體之效力,如:劃設分區或地籍套繪…等,故在我國法規範尚未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法律性質或將其涵蓋至規範審查訴訟之範圍內前,如該計畫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許受侵害之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依釋字第 742 號解釋意旨,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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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國土計畫法公布前我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內容與沿革 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法律性質 肆、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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