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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法律性質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珍玲
出版日期: 2024.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63 期/35-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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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珍玲
關 鍵 詞: 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地方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中文摘要: 我國並未如德國有法規訴願及訴訟制度,故對法規命令規定之內容有不服者,現行法制上並無法適用司法救濟程序,而應從立法機關著手,因法規命令須送立法院備查。然自釋字第 742 號解釋之後,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屬規範審查訴訟,惟僅限於都市計畫,尚不包括其他層級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司法救濟程序,因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有實質規範內容與效力,且直接、對一定範圍或可得特定之人、可發生對外、具體之效力,如:劃設分區或地籍套繪…等,故在我國法規範尚未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法律性質或將其涵蓋至規範審查訴訟之範圍內前,如該計畫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許受侵害之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依釋字第 742 號解釋意旨,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以維護權益。
目  次: 壹、前言
貳、國土計畫法公布前我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內容與沿革
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法律性質
肆、結論與建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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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玲,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 263 期,35-57 頁,2024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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