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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的證據能力-簡評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2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紀軒
出版日期: 2024.06
刊登出處: 台灣/當代法律第 30 期/104-112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312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當代法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有證據能力防禦權受損傳聞例外警詢陳述
中文摘要: 本文以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2 號判決,討論刑事訴訟法有關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的證據能力等相關法律問題。先就本判決的重點進行相應檢討,即憲法法庭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159 之 3 第 1 款與第 3 款,應從嚴審認法律要件,以及補償被告因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而產生的防禦權受損,再提出作者看法。
目  次: 壹、前言
貳、憲法判決的立場
參、憲法判決的檢討
一、似有實無的「補償」
二、理應如此的「從嚴」
肆、本文意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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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紀軒,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的證據能力-簡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當代法律,第30期,104-112頁,2024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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