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非訟法理;自由證明法則;裁罰;陳述意見 |
| 中文摘要: |
為促進程序、簡速審理及提高否認文書真正裁罰規定之實際執行成效,採取非訟法理之自由證明法則應有其可行性。但於裁罰前,應給予被裁罰者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避免突襲。法院要施以裁罰時,必須有事證可證明當事人或代理人或其雙方係故意就真正文書為爭執,而非僅以釋明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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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民事訴訟法第 357 條之 1 之規範意旨及法理根據為何? 二、比較法上有無本條相關立法例? 三、本條在我國法院實務鮮少適用? 四、本條之適用範圍限於否認文書真正? 五、本條之適用範圍限於故意? 六、本條之裁罰對象包括訴訟代理人? 七、本條之裁罰金額如何量定? 八、本條之裁罰次數如何計算? 九、適用本條時應注意之正當法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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