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警察職權;營業場所;臨檢;身分查證;蒐集資料 |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是警察進行身分查證及蒐集資料之法律依據,同條第 2 項擴大臨檢之指定權不包含營業場所,實務上將第 2 項公共場所擴張解釋包含營業場所而進行之全面性身分查證及蒐集資料並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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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源起 貳、臨檢之法律依據 一、警察勤務條例 二、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 參、臨檢與搜索之轉換 肆、指定營業場所之適法性 一、指定之效果為何? 二、本法中公共場所是否即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三、分局長得否得改依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指示」合法進入之場所,並對於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性臨檢? 伍、法院相關判決 一、本案案由 二、上訴人所執理由 三、判決結果 四、判決評析(註 14)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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