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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臨檢之法律依據-以指定營業場所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啟信
出版日期: 2024.10.1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230 期/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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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警察職權營業場所臨檢身分查證蒐集資料
中文摘要: 本文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是警察進行身分查證及蒐集資料之法律依據,同條第 2 項擴大臨檢之指定權不包含營業場所,實務上將第 2 項公共場所擴張解釋包含營業場所而進行之全面性身分查證及蒐集資料並非適法。
目  次: 壹、問題源起
貳、臨檢之法律依據
一、警察勤務條例
二、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
參、臨檢與搜索之轉換
肆、指定營業場所之適法性
一、指定之效果為何?
二、本法中公共場所是否即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三、分局長得否得改依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指示」合法進入之場所,並對於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性臨檢?
伍、法院相關判決
一、本案案由
二、上訴人所執理由
三、判決結果
四、判決評析(註 14)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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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啟信,論臨檢之法律依據-以指定營業場所為中心,法務通訊,第3230期,3-6頁,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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