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國家賠償責任;純粹經濟上損失;過失侵害利益;背於善良風俗;權利與利益 |
| 中文摘要: |
本文自比較法的角度,藉由英國法、法國法及德國法,檢討最高法院大法庭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關於國家賠償責任範圍是否及於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爭議。本文就各國限制被害人請求純粹經濟上損失賠償的理由、國家賠償的法律制度、並比較私人侵權與國家侵權的責任範圍,指出國家賠償責任範圍應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就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權利」,本文就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法規範目的解釋的立場,認為應及於法律上利益之保護,並認為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應從寬解釋,以擴大保護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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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序言 貳、各國對於純粹經濟上損失賠償的基本立場 一、英國法 二、德國法 三、法國法 參、英國法之國家賠償法制 肆、法國法之國家賠償法制 伍、德國法之國家賠償法制 一、國家賠償的法律適用體系 二、國家賠償的適用範圍 三、純粹經濟上損失的賠償:義務範圍 四、純粹經濟上損失的賠償:法律依據 陸、我國法的解釋適用 一、比較法的考察 二、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與民法規範之關連性 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利」的概念 四、過失侵害利益 柒、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的意涵 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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