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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國家賠償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聰富
出版日期: 2024.07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7 期/2-24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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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國家賠償責任純粹經濟上損失過失侵害利益背於善良風俗權利與利益
中文摘要: 本文自比較法的角度,藉由英國法、法國法及德國法,檢討最高法院大法庭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關於國家賠償責任範圍是否及於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爭議。本文就各國限制被害人請求純粹經濟上損失賠償的理由、國家賠償的法律制度、並比較私人侵權與國家侵權的責任範圍,指出國家賠償責任範圍應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就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權利」,本文就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法規範目的解釋的立場,認為應及於法律上利益之保護,並認為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應從寬解釋,以擴大保護法律上利益。
目  次: 壹、序言
貳、各國對於純粹經濟上損失賠償的基本立場
 一、英國法
 二、德國法
 三、法國法
參、英國法之國家賠償法制
肆、法國法之國家賠償法制
伍、德國法之國家賠償法制
 一、國家賠償的法律適用體系
 二、國家賠償的適用範圍
 三、純粹經濟上損失的賠償:義務範圍
 四、純粹經濟上損失的賠償:法律依據
陸、我國法的解釋適用
 一、比較法的考察
 二、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與民法規範之關連性
 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利」的概念
 四、過失侵害利益
柒、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的意涵
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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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富,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國家賠償責任,台灣法律人,第37期,2-24頁,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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