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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被告審判外自白的調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澤天
出版日期: 2024.07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7 期/91-102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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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審判外自白審判外陳述訊問被告證據調查
中文摘要: 被告在審判中的自白固然依法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其在審判外所為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的陳述,可否在審判中作為證據加以調查,現行法缺乏明文規範。本文從被告作為程序主體的角度出發,並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的新舊法規定,建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 156-1 條規定:「審判期日前之被告自白,僅得透過宣讀法官訊問之筆錄或播放法官訊問之影音為之。(第 1 項)審判期日訊問被告中出現與先前陳述之矛盾,亦得按前項為之。(第 2 項)」。
目  次: 壹、問題提出
貳、訊問被告作為證據調查的一環
 一、搖身為程序主體的被告
 二、被告審判上是否為證據方法的爭議
 三、被告審判外陳述是否容許為證據
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的借鏡
 一、法條文字
 二、基本內容
 三、核心爭議
肆、對於德國學說爭議的本文意見
伍、結語(我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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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澤天,被告審判外自白的調查,台灣法律人,第37期,91-102頁,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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