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審判外自白;審判外陳述;訊問被告;證據調查 |
| 中文摘要: |
被告在審判中的自白固然依法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其在審判外所為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的陳述,可否在審判中作為證據加以調查,現行法缺乏明文規範。本文從被告作為程序主體的角度出發,並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的新舊法規定,建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 156-1 條規定:「審判期日前之被告自白,僅得透過宣讀法官訊問之筆錄或播放法官訊問之影音為之。(第 1 項)審判期日訊問被告中出現與先前陳述之矛盾,亦得按前項為之。(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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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訊問被告作為證據調查的一環 一、搖身為程序主體的被告 二、被告審判上是否為證據方法的爭議 三、被告審判外陳述是否容許為證據 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的借鏡 一、法條文字 二、基本內容 三、核心爭議 肆、對於德國學說爭議的本文意見 伍、結語(我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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