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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由「純粹經濟上損失」之爭議檢視國家賠償制度所保護之權利與法益-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06 號裁定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24.07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7 期/25-36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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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純粹經濟上損失公法上權利保護規範理論基本權理論國家賠償
中文摘要: 民法上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案件類型,若發生在國家賠償法的範疇,有不同的解決取徑可循,主要就是「公法上權利」的理論。吾人藉由思考本案是否存在「公法上權利」,即可清晰地探求國家與人民在本案的法律關係,權利義務分際。由於「公法上權利」理論的範疇遠比民法上侵權行為權利標的廣泛,而且依然處在動態發展中。「公法上權利」問題的思考可以從各方面切入,一次釐清國家與人民的法律關係,藉此問題的答案作為可否請求國家賠償之標準。無庸在第二層次,援用民法上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的概念,於「不存在權利侵害時」,思索是否仍然應由國家承擔此一損失。

目  次: 壹、序說
貳、「純粹經濟上損失」概念於民法的立足點
參、「國家賠償」作為公法上人民權利保障機制的一環
一、公權力擁有者可能侵害人民的情節遠超過私人相互侵權的可能類型
二、國家賠償與民法侵權行為所保護權利標的之比較
三、「公法上權利」概念與範圍之確立
四、擴展中的「公法上權利」
五、「公法上權利受侵害」作為請求「國家賠償」之原因?
六、相關案例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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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由「純粹經濟上損失」之爭議檢視國家賠償制度所保護之權利與法益-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為中心,台灣法律人,第37期,25-36頁,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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