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再開辯論;闡明義務;法院職權裁量;程序保障 |
| 中文摘要: |
再開辯論與否為法院之訴訟指揮與職權裁量,當事人對之無聲請權,故即便否准再開聲請亦無違法可言云云,不無研求之餘地。蓋以再開辯論視情形至少具有促成和解、補行闡明、補正瑕疵乃至於審認後發關鍵性事證等程序保障機能,此等機能如何適正發揮,應構成再開辯論裁量權之行使指標與內在制約,故受訴法院應視案情而合義務性行使其再開辯論裁量權,始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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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事實摘要暨涉訟經過 一、事實摘要 二、涉訟經過 貳、問題之所在:本件否准再開辯論之適法性 參、本件應再開辯論以善盡闡明義務,並據以處理後發之關鍵新事證 一、本件未達可為裁判之程度,第二審法院卻宣告辯論終結,不無疑義 二、本件再開辯論以處理並審認後發新事證之必要性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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