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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再開辯論之合義務性裁量-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694 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周廷翰
出版日期: 2024.07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7 期/151-162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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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周廷翰
關 鍵 詞: 再開辯論闡明義務法院職權裁量程序保障
中文摘要: 再開辯論與否為法院之訴訟指揮與職權裁量,當事人對之無聲請權,故即便否准再開聲請亦無違法可言云云,不無研求之餘地。蓋以再開辯論視情形至少具有促成和解、補行闡明、補正瑕疵乃至於審認後發關鍵性事證等程序保障機能,此等機能如何適正發揮,應構成再開辯論裁量權之行使指標與內在制約,故受訴法院應視案情而合義務性行使其再開辯論裁量權,始為正辦。
目  次: 壹、事實摘要暨涉訟經過
 一、事實摘要
 二、涉訟經過
貳、問題之所在:本件否准再開辯論之適法性
參、本件應再開辯論以善盡闡明義務,並據以處理後發之關鍵新事證
 一、本件未達可為裁判之程度,第二審法院卻宣告辯論終結,不無疑義
 二、本件再開辯論以處理並審認後發新事證之必要性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周廷翰,再開辯論之合義務性裁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94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律人,第37期,151-162頁,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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