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上訴權;上訴利益;上訴當事人適格;形式不服說;實質不服說 |
| 中文摘要: |
本二件判決雖認上訴利益及上訴當事人適格為上訴實質要件,於其欠缺者,應以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異於欠缺其他形式上訴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但未明確指出此二要件乃係上訴權要件,於其欠缺所為判決亦非屬無理由判決。上訴利益為上訴權之客體要件,其判準以形式不服說為原則,實質不服說為例外;上訴當事人適格為上訴權之主體要件,原則上原判決之當事人始有之,例外則訴訟法所規定之關係人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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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及其法律爭議 一、〔例一〕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29 號判決 二、〔例二〕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25 號判決 三、二件最高法院判決所涉法律爭點 貳、上訴權要件及其判斷標準 一、上訴權之要件及其裁判方式 二、上訴權客體要件之上訴利益 三、上訴權主體要件之上訴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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