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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親屬會議功能與法院態度之實證研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天懷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24.1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9 期/59-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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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親屬會議法實證研究民法第 1132 條遺產管理人變賣遺產遺囑執行人酌給遺產
中文摘要: 本文以實證研究方法,分析三年間與親屬會議相關之裁判共 482 件,觀察現代社會中親屬會議是否有發揮功能。本文發現,親屬會議職權原有 9 種,但僅其中 6 種有相關裁判,「選定遺產管理人」數量最多;「同意變賣遺產」、「選定遺囑執行人」次之;「改選遺囑執行人」、「酌給遺產」、「定扶養方法」皆非常少。大部分人民未召開親屬會議即聲請法院處理,法院亦多寬認親屬會議符合民法第 1132 條各款事由,逕行處理相關事項。本文建議可全面刪除親屬會議制度,或僅留下親屬會議在「選定遺囑執行人」與「酌給遺產」事件之權限,其餘 7 類事件改由法院逕行處理。
目  次: 壹、研究背景
貳、文獻回顧與問題提起
參、資料範圍與研究設計
肆、親屬會議相關裁判之整體概觀
 一、實務常見者有 6 種事件類型,數量差異大
 二、絕大多數事件之本人係被繼承人
 三、絕大多數當事人並未召開親屬會議
 四、法院認定親屬會議確係無法召開之比例高
 五、親屬會議無法召開之理由
 六、事件類型與親屬會議是否無法召開之關聯
伍、「選定遺產管理人」、「同意變賣遺產」與「選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之分析
 一、選定遺產管理人
 二、同意變賣遺產
 三、選定遺囑執行人
陸、「改選遺囑執行人」、「酌給遺產」、「定扶養之方法」事件之分析
 一、改選遺囑執行人
 二、酌給遺產
 三、定扶養之方法
柒、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天懷、黃詩淳,親屬會議功能與法院態度之實證研究,台灣法律人,第39期,59-86頁,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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