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親屬會議;法實證研究;民法第 1132 條;遺產管理人;變賣遺產;遺囑執行人;酌給遺產 |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實證研究方法,分析三年間與親屬會議相關之裁判共 482 件,觀察現代社會中親屬會議是否有發揮功能。本文發現,親屬會議職權原有 9 種,但僅其中 6 種有相關裁判,「選定遺產管理人」數量最多;「同意變賣遺產」、「選定遺囑執行人」次之;「改選遺囑執行人」、「酌給遺產」、「定扶養方法」皆非常少。大部分人民未召開親屬會議即聲請法院處理,法院亦多寬認親屬會議符合民法第 1132 條各款事由,逕行處理相關事項。本文建議可全面刪除親屬會議制度,或僅留下親屬會議在「選定遺囑執行人」與「酌給遺產」事件之權限,其餘 7 類事件改由法院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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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研究背景 貳、文獻回顧與問題提起 參、資料範圍與研究設計 肆、親屬會議相關裁判之整體概觀 一、實務常見者有 6 種事件類型,數量差異大 二、絕大多數事件之本人係被繼承人 三、絕大多數當事人並未召開親屬會議 四、法院認定親屬會議確係無法召開之比例高 五、親屬會議無法召開之理由 六、事件類型與親屬會議是否無法召開之關聯 伍、「選定遺產管理人」、「同意變賣遺產」與「選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之分析 一、選定遺產管理人 二、同意變賣遺產 三、選定遺囑執行人 陸、「改選遺囑執行人」、「酌給遺產」、「定扶養之方法」事件之分析 一、改選遺囑執行人 二、酌給遺產 三、定扶養之方法 柒、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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